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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四

    发布日期:2016-03-18 来源:国家能源局浏览:2034


    核心提示:《办法》着重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管控职能进行阐述,进一步强调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多年来的工程实际情况,提出了更标准、更细化的要求,使监理单位能在电力工程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安全监督管理作用。

    全周期监理 保障施工安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四

    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履行监理职责,提供监理服务,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理的单位,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水平。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重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管控职能进行阐述,进一步强调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多年来的工程实际情况,提出了更标准、更细化的要求,使监理单位能在电力工程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安全监督管理作用。

    对监理职责要求更加细化

    根据要求,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开展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责任。在电力建设的监理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能够与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三控)同步实施,有效实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有效地监理的前提是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规划和制度化建设,编制满足工程施工安全要求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应采取的措施;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的总体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各专业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做到安全监理工作有依据、有措施,且目标明确,降低施工中的安全风险。

    电力工程建设施工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办法》要求监理单位在各个建设阶段通过各类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掌握工程的生产进度,对施工全过程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对各建设阶段的安全风险及安全监理工作绩效进行阶段性评估,确定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及措施,查找安全监理工作中的不足,持续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需要。

    《办法》强调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人、机、料、法、环”及分包单位管理方面的审查与监督等事前控制事项,对事前控制中“具体审查什么、监督什么”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说明,更具针对性。其中包括要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分包单位审查的事前管理、强调了监理对人员及设备的预控管理。

    《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五款为新增内容,更注重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列举了哪些施工设施需要进行事前安全检查签证,以确保现场施工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哪些施工安全危险点需要监理单位加强过程安全监理。如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作为生产中的重要施工设施,易存在事故隐患,如不加以严格控制,势必会给施工安全造成重大的危害。因此,监理单位必须在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加大对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危险点的监理力度。

    强调对工程全周期监理

    安全生产费用是电力建设工程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安全设施的经济保证及物质基础。目前,电力建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施工单位往往是低价中标,虽然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不参与竞争报价,但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将其视为利润的一部分,并通过各种手段来减少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出现,本《办法》要求监理单位应本着“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从严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防止施工单位虚报、假报,使安全生产费用如实投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目前劳务用工环境下,电力建设工程中参与施工,人员流动性大,安全保护意识差,施工过程中习惯性违章时有发生,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冲击很大,监理单位需要根据施工单位用工情况、项目施工特点、项目承发包模式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是一线施工作业人员的进场三级教育情况、专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班前会班前安全危险点及防范措施安全交底、应急响应培训、安全救护知识培训等情况,使施工单位真正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为施工安全打下良好基础。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采取监理措施予以消除,在《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做了相应要求,本《办法》的第三十六条重点重申,并进行了具体说明。可见,监理单位现场人员面对安全隐患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是监理单位是否履职到位的具体体现,是衡量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绩效标准之一,这就需要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存在作业安全风险的项目应加大现场安全监理力度,对待事故隐患要有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风险,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可能危及相关作业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应及时下发施工暂时停工令,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严明监理态度,同时要对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不服从监理管理,不执行监理指令,仍冒险作业,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总之,《办法》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监理单位在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事前预控、事中过程控制及动态管理、事后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划定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范畴,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中的作用,同时促进了施工企业推进和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也为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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